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西安一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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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西安3月12日电 (记者 张一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西安一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图侵删)

图为庭审现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初,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租用房屋、雇佣业务员,以电话推销、快递邮寄的方式向老年男性销售男性保健食品。同年6月,郭某某为牟取私利,在明知无合格证明的“肾黄金”保健食品掺有对人体有害药物成分,食用可能会引起高血压等疾病反应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及网络途径购进“肾黄金”,并将其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搭配、捆绑销售。

  截至2023年8月底案发,郭某某共进购“肾黄金”750盒,已销售645盒,销售金额47899元。其余尚未售出的“肾黄金”105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肾黄金”中检出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法院审理期间,郭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4.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李金阳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惩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震慑不法犯罪分子,确保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维护民众生命健康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完)

【编辑:邵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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