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正裁判定分止争 让彩礼归于“礼”
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漠沙法庭受理了一起“闪婚”“闪离”产生的涉彩礼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系安徽省人,被告丁某系新平县人。2023年12月1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通过婚介公司介绍认识,原告向婚介公司缴纳了服务费13.2万元,简单了解后,双方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2023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前协议书》,同时被告收到原告经红娘(婚介公司)另行转交的8.8万元彩礼,双方于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证后,被告到原告家时,原告又支付亲属见面礼2700元及向被告表达爱意的转款1000元、520元。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生活差异等原因,被告与原告生活了半月有余后便离开安徽省回到云南省。后原告以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被告返还彩礼92220元及赔偿因被告导致的离婚损失20000元(红娘感谢费、缔结婚姻的差旅费等)。
后经法庭调解,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均同意离婚,但就彩礼返还的数额有较大争议。法官通过释法说理,向双方讲明给付彩礼的意义,并释明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时间节点给付的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款项不属于彩礼范围,另一方无需返还。
经过沟通,双方达成了由被告返还彩礼7万元的民事调解协议,且被告在调解当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55000元,剩余的彩礼分期返还。
法官释法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法释〔2024〕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规定明确,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本报记者 管继方
法治跟评
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3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甚至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司法部门更应坚决予以打击。
因此,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感情相依,而不是通过彩礼牵拉着双方,维持住婚姻。婚姻的幸福与否与彩礼没有多大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要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用实际行动践行国家倡导的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尚。本报记者 管继方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