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委托人拒付佣金成被告
近期,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却未按约支付报酬。
案情 签订合同后反悔 居间人起诉索要佣金
2019年8月,经居间人(丙方)撮合,朱某(甲方)与邓某(乙方)与居间人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暨居间合同》。
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通过丙方出售及购买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60万元,定金2万元,甲乙双方委托丙方提供居间服务。
合同同时约定,乙方同意向丙方支付佣金1.2万元,若本合同签订后,由于买卖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未能顺利履行的,由违约方按上列佣金总额标准向丙方支付佣金损失。逾期支付的,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加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邓某反悔,未支付定金,也未支付佣金。居间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判决 违约方支付佣金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居间人为被告邓某购买朱某房屋事宜提供了中介服务,促成了双方合同的签订,居间人有权请求邓某支付报酬。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暨居间合同》约定,居间人在促成合同签订后,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过户事宜的服务,故法官酌情减少佣金,判令被告邓某向原告居间人支付佣金6000元。
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因被告邓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居间人支付佣金,存在违约行为,应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
因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法官予以调整,判令被告邓某支付原告居间人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释法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居间人已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暨居间合同》的约定促成了合同成立,有权收取佣金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本报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宋桓宇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