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给“名人”模仿套上法理枷锁

小编

手持篮球、穿着科比标志性的24号球衣,直播间播放《see you again》等背景音乐,直播内容显示“模仿秀,孩子们,我回来了”……近日,一名男子在直播时模仿已故篮球明星科比引发热议。当下,在各大直播间,类似的模仿比比皆是,长相、举止、衣着乃至网名都与明星非常相似。有网友说,一些主播长相与明星相似,对发型和穿衣风格进行一些模仿也不算什么大错;也有网友提出,如果因“撞脸”就刻意模仿明星,蹭明星流量,还通过直播卖货盈利,是否涉及侵权?(6月18日《法治日报》)

“撞脸”明星和名人确实是一种幸运,这样的机率在现实中因为稀缺,所以弥足珍贵。特型演员因为长相接近于所演之人,所以靠颜值和演技就能成为一种职业。其他“撞脸”者靠脸吃饭,利用与名人长相类似而获得影响力,对得天独厚的优势加以运用,本身并无不妥。不过,刻意模仿与长相相似的明星或名人,靠模仿去蹭流量和卖货盈利,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应有所规制。

模仿很大程度上就是复制,或者说是抄袭。从著作权上看,抄袭属于侵权行为,模仿明星或名人的举止言行,把自己扮成“当事人第二”,甚至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某种意义讲也是对肖像权的一种利用。从情理上看,一个人作出巨大努力才能成为成为明星或名人,中间付出了难以想象的成本和代价,模仿秀者坐享其成“拿来就用”,利用长相上的便宜获得流量与利益,对模仿者并不公平,由此也会助长“不劳而获”的风气,导致此类现象愈演愈烈。

除此之外,由于每个人的性格、气质与素养并不相同,模仿既可能会以假乱真,也会以假损真,并因真假难分而形成误导,甚至对被模仿者的公共形象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害。很多模仿者以“真人秀”的方式参与商演,为一些商业活动打广告和站台,以满足部分粉丝“与偶像亲密接触的机会”,这其实是对偶像情结的一种巧妙利用,从情感上讲并不符合道德的标准。就因为长相像而模仿获利,从行为属性上讲也是一种投机取巧,一旦此举成为风气,势必形成恶性循环。

从法理的角度讲,模仿者利用长相相似的优势而刻意模仿,以此获得流量并成为直播卖货的方式,实质上已涉嫌侵犯明星的肖像权或姓名权,模仿者在表演中未经授权使用明星的原创作品(如歌曲、电影片段等),则可能侵犯著作权。模仿鹿晗的“鹿哈”、模仿黄子韬的“黄子诚”以及“易烊干洗”“权酷龙”“王二博”“王俊卡”等利用相似名字开设账号,跟“六仐核桃”此类的山寨广告混淆视听的做法如出一辙,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明星当然可以模仿,不过应当有所限度而不能无所节制,否则既对当事人不公允,也会败坏整个社会风气。认定模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结合名字、长相装扮、声音、表演内容等要素综合判断,同时在法律上应有明确的标准。不过,单纯用法律门槛来界定并不科学,更要考虑到公序良俗和情理原则,综合情理与法理等综合因素来界定,对肆意模仿蹭流量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明确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相关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培育和塑造正确的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要给模仿行为明规定矩,确定模仿所处在的层次和范围,不能达到无所节制的地步。对模仿行为要进行明确的公示与告之,不能故意误导甚至借机招摇撞骗,网络传播平台应尽到审核义务和监管责任,对主播进行必要的审核。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模仿现象,自觉参与对违规行为的监督,监管机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各方监督,如此多管齐下才能让肆意模仿蹭流量的现象得到根治。

文/堂吉伟德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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